《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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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此,本报业务研讨版特组织系列解读文章,从问责条例意义、问责条例亮点、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落实五个方面展开思考辨析。本文是系列解读文章的第二篇,总结归纳出《问责条例》呈现的十个亮点,并逐一阐释。??编者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第一部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其呈现出以下十个亮点。
问责指向上的政治性。如果说党内巡视是政治巡视,那么《问责条例》就是政治问责,而不是行政问责。2009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部分应归于行政问责范畴。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就急需建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敢抓敢管的问责制度。《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就是要“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问责条例》第六条所指向的问责情形,都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问责定位上的鲜明性。《问责条例》作为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紧扣“党”字,抓住“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明确责任,提出负面清单;紧扣“纪”字,落实依规管党要求,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做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对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解决“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关键问题,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理念,具有鲜明的党纪特色。
问责依据上的基础性。据统计,在现有的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有107部。《问责条例》既是对党章要求的细化延伸,又是对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问责规定的抽象提炼、概括和整合,而形成的“综合升级版”,为开展党内问责在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基本依据,弥补了党内问责缺乏依据的制度缺陷,成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问责原则上的科学性。《问责条例》第三条明确了问责工作的“四大原则”:其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基础,是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基本前提,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其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关键,核心是体现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其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目的,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其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是保证,以着力解决压力传导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扛起责任、履职尽责。“四大原则”环环相扣,浑然一体,成为开展问责工作的基本遵循。
问责对象上的关键性。《问责条例》抓住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两个关键”,指向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三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明确提出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三大责任”,并明晰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三个层次”,抓住了管党治党的关键。特别是在以往强调党委、纪委“两大责任”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两个责任”:一是把责任主体扩展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zd等工作部门;二是把责任落实到党的领导干部,这就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更加具有操作性,成为两个鲜明的看点,从而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建设各个领域齐抓共管、职责明确的问责格局,实现了责任共担当、问责全覆盖。
问责事项上的针对性。《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当下实际,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凸显了从严治党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问责方式上的规范性。将现行问责方式整合规范为对党组织的通报、检查、改组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谈话诫勉、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纪律处分等,解决了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问责方式零乱、操作无所适从的碎片化问题,使问责方式更加规范明确,也更具操作性。
问责落实上的严肃性。《问责条例》第九条对问责落实作出了严格规定,提出了问责决定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对象应当作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向社会公开等要求,使问责落实的措施更加规范、严格。
问责期限上的震慑性。《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终身问责”意味着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要“终身负责”。“终身问责”的提出,是《问责条例》极具震慑力的条款,为领导干部戴上了一道终身“紧箍”。这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警示领导干部“调离不是隐身衣,提升不是保险箱,退休不是护身符”,促使领导干部必须在管党治党中始终恪尽职守。
问责文本的简洁性。党风决定文风,文风体现出党风。2013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把“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作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八项原则之一,强调“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问责条例》共13条、不到2000字,要义明确、便于执行。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讲,“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制度条文中”,“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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