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通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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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是劳动者中的佼佼者。思而学教育网整理了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通知,欢迎欣赏与借鉴。

2017年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通知一:

为大力宣传劳模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根据《宜昌市夷陵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夷政发〔2006〕7号)精神,区政府决定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命名表彰一批宜昌市夷陵区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评选宜昌市夷陵区劳动模范10名,(其中职工劳动模范7名,农民劳动模范3名)。

(一)评选范围

1、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区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区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2、农民(含外出务工人员);

3、事业单位职工;

4、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模范遵守党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评选推荐办法

本次劳动模范推选按业绩贡献进行评选,由各级工会负责申报、推荐,区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负责严格按照(夷政发〔2006〕7号)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具体评选推荐办法为:

(一)基层推荐

1、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应当报送同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审查意见;

2、区直产业(行业)工会组织本系统评选推荐工作,并报同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审查同意;

3、区私营企业协会负责推荐个体劳动者人选、私营企业主劳动模范,并报区工商、税务、工商联等部门审查同意。

(二)审核审定

各单位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由区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召集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管、综治、环保、农业等部门集中审核,报区政府审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劳动模范的推荐要面向生产第一线,面向基层,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妇女要占一定的比例。

(二)各单位对拟推荐上报的区劳动模范应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式,时间不少于3天,并将公示情况一并上报。

(三)被推荐人系企业法人代表或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者,除按劳动模范条件评选考核外,还应分别征求纪检、组织、人事、劳动、农业、审计、国税、地税、工商、物价、安全生产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综治、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四)推荐、申报区劳动模范要认真填写《宜昌市夷陵区劳动模范预报表》,报送事迹材料一份,并做到实事求是,基本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内容翔实。

(五)请各单位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宜昌市夷陵区劳动模范预报表》和事迹材料报区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区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电话:)。

四、表彰时间和奖励办法

区政府将在“五一”前夕召开宜昌市夷陵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为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按《宜昌市夷陵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劳动模范待遇。

2017年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通知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及社会各界人士在推进“四个倾力打造”,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攀枝花中的积极作用,市政府将于今年“五一”前夕召开攀枝花市第六次劳模代表大会,命名表彰一批劳动模范,现将劳动模范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模表彰的规模和范围

本次大会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市级劳动模范110名。2004年以来,我市各条战线上为攀枝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二、劳模评选原则

面向基层、面向经济社会第一线,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评审、推荐。

三、劳模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敢于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加快科技创新,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迎冬旅、创国优”、“创卫”、“创模”、抗震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发展特色农业经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带领群众走共同富裕道路,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劳模评选方式和要求

(一)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并在其单位或地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组织推荐单位审核通过,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

(二)推荐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企业所在市(区、县)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是民营企业负责人的还须由工商联签署意见,是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不得推荐:存在违法经营、虚假宣传,未依法纳税,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以及2004年以来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的。

(三)劳模候选人经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复审,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在《攀枝花日报》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五、评选组织机构

劳模评选工作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劳模评选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评选、审核、推荐等,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六、其他事项

(一)农业劳模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要占适当比例。要特别注意在中青年生产(业务)骨干和女职工中选树劳模。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三)在劳动模范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单位务必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攀枝花市劳动模范登记表》(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发),并于2009年3月30日前,将《攀枝花市劳动模范登记表》一式3份,6寸工作照1张、劳模事迹材料1份(书面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另报材料及照片电子文档,材料:word文档,照片格式:JPEG图像)及公示原件1份报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过期不报的,视作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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