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渭南中心城市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防治要求
(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OO至次日6:00)施工作业。因抢险、抢修或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本级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周边居民。
经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具、设备和工艺,施工工地内应合理布置施工机具和设备,对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采取封闭降噪措施,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群众生活环境的影响。
2.加强高、中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工作。在每年高考、中考前一个月内及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边5 0 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2.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严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营业性露天歌舞厅。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分贝扩音设备。
5.合唱、乐器演奏、秦腔自乐班、跳广场舞、打木猴、摔鞭子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集体和个人娱乐活动,应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广场、公园和市郊空地内进行,严禁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单位院内等区域进行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夜间22: 00至次日6:00禁止一切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6.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分贝扩音设备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降噪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7.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8.市区大型游乐活动设施、大型LED显示屏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夜间22: 00后禁止产生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
9.市民进行室内外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禁在中午12:OO至14:OO、夜间22:OO至次日6:00进行室内外装修活动。
10.从事露天餐饮经营的场所,严禁在夜间22: 00以后进行划拳、猜令、弹唱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其经营管理者,应劝导顾客文明就餐,及时劝导不文明行为发生。
11.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的活动,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后方可进行。
二、职责划分
(一)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工作,依照管理职责,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受理、转办群众投诉,限期办结并回复。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对社会噪声的管理规定,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噪声整治联合执法活动,并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寻衅滋事、妨碍公务行为依法处置。
(三)环保部门负责提供噪声监测技术服务和排放标准的认定。
(四)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及广场、公园群众集体娱乐活动的区域划定和劝导管理工作。
(五)文化部门负责对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调查和整治,责令边界噪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娱乐场所进行限期整改;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边界噪声超标的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对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六)工商部门负责核发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环境噪声排放不符和国家规定标准的,经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环保要求,要对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噪声污染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二)加大宣传。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三)落实责任。噪声防治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四)密切配合。综合执法、环保、公安、文化、住建、工商等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综合执法、公安、环保、住建、工商、文化等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噪声污染问题,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必须立即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立即转报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转办。各相关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受理群众举报,依法处理噪声污染,确保城区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