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至晨6:00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作业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且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标准限值。
三、对违规夜间施工的,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395-12369
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