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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应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 每个专业(类)允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原则上为该专业(类)现有人数的10%,申请转出的人数超出允许数时,按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从高到低排队来确定,学生因病需调整专业的除外。

第三条 每个专业(类)允许转入的人数原则上为该专业(类)现有人数的3%。

转专业的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在每年的4月份开始。4月上旬,各学院向教务处报当年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称、各专业可转入的人数和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必须包含面试环节,总成绩用百分制。

第七条 4月下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位学生只能申请报转一个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学生所在的学院,逾期不予受理。5月上旬,各学院对本学院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将转给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院。

第八条 5月底前,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按公布的考核方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转入的计划,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

第九条 6月中旬,教务处审核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批。

转专业的后续程序

第十条 合格的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学期结束时,出现第五条的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将转专业名单发转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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