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我院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院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6、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所在系系主任提出并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2、我院学生转入本省其他院校者,须由我院推荐、分管院领导批准,转入学校研究、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发文通知我院后,办理相关手续;
3、我院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我院推荐,经山西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山西省教育厅和我院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外校学生转入我院者,须由转入学校推荐、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5、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6、留、降级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当按留、降级年级转专业、转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