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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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上面需要对老人,小孩,孕妇让座,对带弱势群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对待残疾人士特别是给予了相应的福利。对残疾人的不同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我们也需要对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护。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呼和浩特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仅供参考。

一、呼和浩特残疾人补贴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或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帮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根据《预算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是指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资金。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及时高效、阳光透明、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共同承担。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此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照各盟市符合自治区规定条件的保障人数和既定标准进行测算,并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自治区民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厅确认后下达资金。

第六条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尽快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正式下达至所辖旗县(市、区)。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根据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按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当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民政厅应当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当年全区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商财政厅核对、确认。相关绩效目标确定后,应随同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将本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年度执行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 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等规定,从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积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工作。同时,应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标准和申请(审批)流程、政策衔接等事宜,助力推进建设更为优质高效的残疾人关爱保障体系。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自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领相应补贴。经逐级审核确定合格的,应当自其提交申请材料当月起计发相应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残疾人发放相应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基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协助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领相应补贴,力争按制度要求确保两项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或依托社会保障卡等渠道发放到人(户),相关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个别金融不发达的地区,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力成本过高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坚决杜绝迟发、克扣、冒领、重复领取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人员户籍变动的,其本人或亲属必须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资金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去世的,其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应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第十四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详细统计9月30日本地区符合自治区规定条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实有人数,并逐级正式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各地上报的实有保障人数信息后,商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下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上年度9月30日各盟市实有人数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相关资金,并依次按年度滚动计算保障人数等信息。自治区财政原则上不因当年各盟市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本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各地应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自治区将适时采取大数据分析、抽样比对、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各盟市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一经发现虚报、多报保障人数的,自治区将按其多报人数拟套取资金额度50%的比例,在其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度内进行扣减。扣减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报送相关信息的地区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将适时对各盟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盟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盟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呼和浩特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1.构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体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推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做好对残疾人的求职登记、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就业登记的各项工作。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挖掘一批残疾人就业典型,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为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操作和对旗市区的指导,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检查审核工作。

2.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大爱北疆 助业自强”公益行动,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统筹规划建设和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相对稳定劳动生产项目和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生活照料等服务。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补充就业服务机构专职人员缺口问题,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自食其力,拓宽就业渠道,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培育市级和旗市区级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搭建就业创业平台,帮助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适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履行就业服务就业推介职能,引导用人单位“因人设岗”“以岗适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对应届高校毕业残疾大学生开展“一人一策”就业服务,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利用残疾人节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业开发残疾人定向岗位,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完成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新增就业人数3000人,新增培训人数3000人。组织和选拔职业技能人才参加第六届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激励残疾人竞相就业创业。

3.进一步发展盲人按摩行业。拓展盲人按摩领域,贯彻落实《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政策,组织残疾人参加盲人医疗按摩合格证考试和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加大对盲人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申领、审核、年审工作。做好盲人按摩职称评定初审等工作,大力宣传和组织需要深造的和有就业愿望的盲人参加培训,提高盲人的按摩技术和专业水平。

残疾人就业创业重点项目

1.按比例安排就业。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市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

2.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按比例就业年审制度,实现全国联网认证,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3.就业创业补贴。按照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实习见习给予补助。按照政策要求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逐步建立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民营小微企业和机构的救助补贴制度。

4.就业鼓励激励。挖掘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为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稳定残疾人就业。

5.就业扶持。每个旗市区至少建成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培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

6.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适度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苏木乡镇、嘎查村设立的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零就业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

三、呼和浩特残疾人相关文章分享

(1)、2023年呼和浩特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从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了解到,为了切实解决首府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问题(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近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该《意见》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户籍中的低保家庭...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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