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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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上面需要对老人,小孩,孕妇让座,对带弱势群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对待残疾人士特别是给予了相应的福利。对残疾人的不同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我们也需要对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护。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黄山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仅供参考。

一、黄山残疾人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充分发挥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兜底保障作用,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发文,明确从2023年1月起,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统一,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均提高为每人每月80元。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黄山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黄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就业是残疾人最大的民生。为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皖残联〔2019〕3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 2033 号)和《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09 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扶持范围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

(二)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和组织就业。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实现就业。

(五)残疾人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且不少于 10 人的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不少于 5 人)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

(六)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七)其他形式就业。

三、扶持项目

1.创业扶持补贴。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 3000 元。原则上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 2 次,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各区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资金中给予扶持。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求职创业补贴,纳入人社部门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2.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年限不得超过 3 年。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人社部门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贫困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 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机构一次性奖补。

5.残疾人专职委员及协助理员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 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09〕 110 号)规定实施。

6.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对符合《安徽省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阳光大棚管理办法》(皖残 联〔2017〕87 号)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 分别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 不低于 5000 元、30000 元的扶持补贴,具体补贴数要根据项目 投资额度、项目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确定, 体现精准性、合理性。

7.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 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 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 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扶持 1 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5000 元;每扶持 1 个残疾人创业企业:员工总数 8人以下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 2 万元/家;员工总数 8 人(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家,给予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8.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符合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 号)资金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地可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 购置、残疾职工社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不低于 3 万 元的年度综合补贴。符合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 政策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 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 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9.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省政府第 165 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 1 年(及以 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 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 1 人不低于 3000 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补贴。上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阳光助残就业扶 贫基地、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 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贴,同一基地、项目和机构补贴不超 过 3 年。各地可根据基地、项目和机构发展情况继续扶持或适 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从本级残疾人就业资金中支出。

四、落实税收优惠和提供优先便利

(一)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有关规定免征增 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 惠政策。

2.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有关规定,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 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4.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 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 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 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5.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 准收取。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1.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 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 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 应预留不低于 10%给残疾人或困难残疾人家庭,并适当减免摊 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五、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

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 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 85 号)等规定进行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 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 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有发展能力和发展意愿的建档立卡 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按规定享受免抵押、免担保 和财政贴息政策。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 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 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 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六、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一)重点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 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 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获 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省级及以上 “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二)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 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 对国际、全国和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就业创业的, 优先保障贷款贴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 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或享 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 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 业担保贷款政策。

七、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各地要根据中国残联等 8 部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 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 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 发〔2017〕35 号)等要求,加大对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和残疾 人辅助性就业情况的摸查统计,切实加快推进落实《黄山市“十 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规定的 2020 年所有区 县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任务。

八、加大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一)各地要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和《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09 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工作实际,加大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将残疾人就业创 业相关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预算,突出预算统筹管理,强化残疾人就业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就业项目补贴、就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支出。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

(二)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 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 就业创业增收,摆脱贫困。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 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 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各地残疾人就 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四)鼓励支持企业与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 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 人加工制作。

(五)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 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发挥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残疾 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城乡残 疾人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 极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 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 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 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九、相关要求

(一)各地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情况,每年 1 月 10 日前申报当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任务数,同时报送上年度扶持残疾人就 业创业指导数完成情况、扶持花名册和上级补助资金使用、地方资金配套情况。

(二)市残联会同市财政依据各地当年度申报的任务数情 况、上年度指导数完成情况、上级扶持资金使用和地方配套情 况,适时下达各地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指导数。

(三)对不按时上报相关资料的和违规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的,在分配清算资金时予以扣减或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各地残联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级补 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 地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细化扶持措施,明确补贴 标准,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市残联、市财 政局等部门备案。

(五)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黄山市残 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黄残联〔2016〕3 号) 同时废止。

三、黄山残疾人相关文章分享

一.2023年黄山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及《黄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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