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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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上面需要对老人,小孩,孕妇让座,对带弱势群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对待残疾人士特别是给予了相应的福利。对残疾人的不同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我们也需要对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护。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南昌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仅供参考。

一、南昌残疾人补贴政策

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全市残疾人生活质量,筑牢残疾人民生保障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  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和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南昌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南昌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七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八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九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县(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区)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县(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含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各县区财政按6:4承担,开发(新)区残疾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含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市财政按6:4承担。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补贴的残疾人,补贴资格审定合格后可将申领日期提前至2016年1月;2016年10月1日以后申请补贴的残疾人,补贴资格审定合格后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适当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县(区)民政部门、残联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区)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根据迁出地县(区)民政、残联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区)民政部门、残联各存一份;省、市、县(区)三级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日常管理、更新,并以设区市残联为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所辖县(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省残联。各级残联要同时将汇总数据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每年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市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当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南昌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1.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规章制度。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按照修订实施的《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南昌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推动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同步规划实施,共享公共就业“普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效用。依照完善后的《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法律义务。完善用人单位精准奖补政策,正向激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完善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实现政策落实和服务提供的深度融合。扶助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以就业优先为导向,加强残疾人就业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低保待遇延退3年。

2.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持续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实现全国联网认证,按照相关规定将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继续落实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制度。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并实现全国联网认证。深入用人单位开展雇主培训、政策宣讲,引导用人单位岗位定制、以岗适人,挖掘用人单位安置潜力。

3.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社保补贴、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加强在岗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落实新修订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扶持盲人按摩业发展,引导具备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鼓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加强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

4.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结合融媒体建设,鼓励扶持残疾人通过网络直播才艺、直播带货等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创业。依托红色资源、绿色资源和历史文化,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聚焦基层公共服务短板,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考核优秀的可按程序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发挥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兜底作用,帮助残疾人实现帮扶性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吸纳、扶持残疾人就业,扶持带动农村失业、无业残疾人就业从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保障其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实现稳定增收。扶持农村残疾人个人从业,对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维修业、服务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的残疾人,发放一次性从业补助,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保障力度,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县级区域全覆盖。推广残疾人支持性就业项目,扶持有意愿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的社会机构,帮助智力、精神残疾人实现融合就业。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帮助康复儿童、托养残疾人陪同亲属就业,促进退役残疾军人、残疾妇女就业创业。

5.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深入贯彻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21—2025年)》,规范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培训补贴目录管理,针对残疾人就业需求,组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丰富的培训服务,帮助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培训。继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开展淘宝“云客服”就业项目、残疾人非遗传承、传统工艺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工匠)建立工作室,鼓励非遗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加强新形式项目培训。依托全市区域内现有的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到2025年全市各县区至少有1个示范性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举办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省内、国内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援助。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服务活动。为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标准化、精准化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持续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人员力量,提升服务能力。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实现部门间和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举办残疾人职业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多措并举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积极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各种行为。

7.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帮扶。按规定为残疾大学生提供见习、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按规定发放残疾大学生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残疾大学生基层就业。鼓励残疾大学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适合残疾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增加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8.落实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残疾人创业培训、创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设立就业创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要求,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探索建立南昌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和初具规模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推动残疾人企业的发展,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完善创业孵化奖补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鼓励创业孵化中心对入驻残疾人创业者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和配套服务,并协助残疾人创业者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市财政对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给予适当补助。

9.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同配合,提高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创建覆盖街乡的示范性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专家团队,通过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就业服务人员能力水平。健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城互联互通,建立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实现部门间信息数据定期共享比对,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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