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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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有哪些?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下

【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有哪些】

王蓓: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主要依据是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已在全国普遍建立,各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一卡通”、 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等。不同地区还选择适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欠薪报告制、工资支付预警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该制度最初适用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严重的建筑行业, 现已扩大到交通、 水利、铁路等行业。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普遍建立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各地关于缴存主体、 缴存额、启用程序、 返还等规定有所不同。

三是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垫付被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费或路费而设立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于2004年在浙江省创立。

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

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是指人社部门通过对各类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包括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五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是指人社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日常或专项监督检查。我国 《劳动法》 第85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1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规定。实践中,人社部门除了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工作外,每年春节前都要联合其他部门对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及其他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证照作坊等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

六是农民工欠薪救济追责制度。

在欠薪法律救济方面,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 加强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第二,规定农民工工资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权。第三,规定农民工工资案件部分先予裁决。第四,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先予执行。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 其一, 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其二,在行政责任方面,部分地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 “属地政府问责制”。其三,在刑事责任方面,比较突出的是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我国现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运行效果如何?】

王蓓: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及时、足额得到发放。

我国现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力图从各个方面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对治理实践中存在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遏制欠薪形势恶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应急问题, 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现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从整体上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措施多于法律手段。

目前,我国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上所经常采用的是行政措施。以行政手段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会增加政府职能部门的负担, 降低行政效率。行政手段固然有见效快的优点,但未能从制度方向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且各地都有自己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但形式多样、未能形成统一的标准方法。因此,应侧重于通过法律手段来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长效机制。

第二, 制度的法律位阶低,文件性突出。

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现象严重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权威的工资支付规范。《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刑法修正案 (八)》 仅仅从不同侧面对工资支付的某个方面建立规范,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小。现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这3个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低,且内容简单,已无法满足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现实问题的需要。此外,大部分的规范是通过政府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政府文件的权威性、稳定性显然无法与法律法规相比,其实施效果也相对较弱。

第三,制度发展不均衡。

可以说,当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构建起源于整治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目前很多政府文件仍然只针对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尽管建筑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多的领域,但民营、私营等企业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建筑业领域相关规章制度较多,其他领域则涉及较少。

【对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有何建议?】

王蓓:要提升立法规格。

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不少行政措施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克扣问题,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仍然面临很大困难。目前,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主要依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个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其法律位阶不高, 运行效果不佳。因此,需要提升立法规格,这也是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运行效果的基本保障。

要清理和完善各项具体制度。

我刚才谈到的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六项保障制度,可以把这六项制度划分为需逐步退出的制度和需进一步完善的制度两大类。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里债权债务纠纷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采用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措施来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用人单位劳务用工管理的行为。在经济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种举措确实能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但因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定位,应在法律制度规范化的同时逐步退出。至于目前在全国多地实行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除广西一地的资金来自工会经费外,其余各地的资金均来源于地方政府。基于欠薪的民事纠纷性质,用政府财政资金垫付私人债务,不符合政府财政支出的原则,因此,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也应逐步退出。

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属于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内容之一。

2003年9月30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 之后绝大多数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省级规范,建立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我建议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征信体系,强化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将诚信评价结果与用人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挂钩,用制度使欠薪企业处处碰壁,以激发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内在动力。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人社部门的职责。同时建议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视检查、 举报专查工作,减少对1年1次的农民工工资集中清欠行动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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