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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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近发布消息,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湘潭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湘潭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出台: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90元/月,与相比上涨10%。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湘潭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按照惯例,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这次湘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上涨10%,县(市)上涨9.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上涨8%,县(市)上涨9.2%。从2013年开始,湘潭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了与长沙、株洲同步,居省内最高档次。”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湘潭现有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已远远超过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的人工成本不会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明显增加,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企业及实体经济并不会构成太大影响。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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