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西藏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1150元调整为每月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元、10.5元调整为13元。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调整西藏最低工资标准,新增购买3000个公益性岗位;研究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
会议认为,实现最低工资标准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使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必然要求,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必要的。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1150元调整为每月1400元;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元、10.5元,调整为13元。
会议认为,公益性岗位是一项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其基本生活的一项重大民生政策,2006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分五批购买了27000个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切实保障和改善了就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对有效缓解我区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决定,根据实际需要,新增购买3000个公益性岗位,使西藏公益性岗位总量达到3万个。会议强调,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准入审核制度,健全退出机制,管好用好现有指标,及时清退不符合就业困难条件人员、清查空岗虚岗,循环使用好现有指标,确保将有限的公益性岗位指标真正用于帮扶新增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
会议认为,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对于改善低收入家庭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切实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作用、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会议讨论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对不断健全、完善、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正实施,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