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6月10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平均涨幅上调13%。这是我省自1995年5月1日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9次调整。
本次调整,各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到13%,一类区域由1230元/月调整到1390元/月,二类区域由1150元/月调整到1300元/月,三类区域由1070元/月调整到1210元/月,四类区域由980元/月调整到10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2.3元/小时调整到13.9元/小时,二类区域由11.5元/小时调整到13.0元/小时,三类区域由10.7元/小时调整到12.1元/小时,四类区域由9.8元/小时调整到10.6元/小时。
为了缩小地区间的工资差距,本次对最低工资标准区域类别进行了调整,将原来5个区域类别调整为4个区域类别,即一、二、三类区域保留不变,将原来的四类区域和五类区域合并为调整后的四类区域。同时,对个别县(市、区)的适用区域进行了微调。
此外,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