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最低工资标准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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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广西南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南宁最低工资标准会不会上调呢?目前暂未收到最新消息,下面是南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消息。

从广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2月7日起,一至四类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水涨船高。

南宁柳州等地上涨200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罗小工介绍,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20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去年提高了 20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1045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75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936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56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83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40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 8.5元、7.5元、6.5元、6元相应提高到10.5元、9.5元、8.5元、7.5元。调整后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0%左右,目前排名位列全国中等位置。

此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自1995年广西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10次调整,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及其配套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相关人力资源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贯彻落实以下工作:

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工资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5月份及以后的工资时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3.用人单位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应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沟通协商,避免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4.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薪酬结构调整,使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市人力资源局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规定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续;妥善保存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支取工资原始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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