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待遇工自补助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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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工资待遇,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特岗教师可享受的保障政策

1、“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2、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4、实施”计划“的地区要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

5、对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特岗教师的户口管理及待遇

户档管理

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的管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

待遇(补贴和保险)

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896万元的标准拨付。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896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工资支出。

其它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同时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为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简称“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在初正常发放,日前,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部分资金预算34亿元。同时,要求各省做好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和指导地方预算编制等相关工作,并及时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待特岗教师招聘结束并重新核定各省特岗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后,中央财政将再次核定各省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调整经费预算。

2006年,国家启动实施“特岗计划”,2012年,该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连片特困地区,中央财政将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由原来的年人均1.5万元分地区提高到:西部2.7万元、中部2.4万元。任教三年后,经考核合格并自愿留校任教的特岗教师,由各地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据统计,2006-中央财政共安排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236.1亿元,其中:44.7亿元。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为提高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教师水平,近日,中央财政下达“三区”教师选派工作中央补助资金2.96亿元,比2013年增加1.58亿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三区”教师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支出。2012年,教育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计划2013-2020年每年选派3万名优秀幼儿园、中小学(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三区”支教一年。受援县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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