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离休干部享受地厅级单、双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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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老干部享受优惠生活待遇?一起了解下。

一、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地厅级单项待遇?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地厅级双项待遇?它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干部生活待遇的意见》(云办发【1989】40号)文件规定: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套改前执行非国家行政工资标准,其标准工资额已经达到或高于当地国家行政十四级的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副地厅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副地厅级干部的单项待遇:

1、1945年9月2日以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套改前为国家行政十五级(含1986年落实政策按中组部、劳动人事部等五部组通字【1986】4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云组发【1986】47号文件升级后达到国家行政十五级,下同)的干部。

2、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套改前为国家行政十五级的干部。

3、1945年9月2日以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副县处级职务;1949年9月30日以前(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套改前执行非国家行政工资标准,其标准工资额已经达到或高于当地国家行政十五级的干部。

(三)虽具备以上条件的干部,但属于因犯错误受降职、撤职及其以上处分后未重新担任上述职务的人,不得享受副地厅级单项待遇;受其他处分不满一年的也不得提高待遇。

(四)享受副地厅级单项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医疗、交通费待遇。住房问题应根据其单位条件而定,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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