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最低工资规定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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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至1350元/月

24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日前发布有关文件,明确从5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30元/月调高到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1元/小时调高到13.3元/小时。

据悉,我市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这里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编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倍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贯彻落实以下工作:

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工资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5月份及以后的工资时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3.用人单位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应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沟通协商,避免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4.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薪酬结构调整,使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市人力资源局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规定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续;妥善保存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支取工资原始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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