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庶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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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对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一)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从报到之月起应执行所在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金、津(补)贴及劳保福利待遇。

(二)分配到执行省等级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等级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就近就高接近正级套入正级,接近副级套入副级。

(三)分配到执行省岗位技能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减去本人原军龄工资,再减去所在企业职工由原等级工资标准套技能工资标准时所减的工资数额,剩下的工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的标准执行,工龄工资按企业的规定发给。套技能工资标准举例:如某军队转业干部,原职务工资220元、军衔工资135元、基础工资90元、军龄工资20元,上述四项之和的80%为372元。分配到执行序号4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时,该企业职工由原等级工资标准套技能工资标准时减了6元,那么该转业干部应以346元(372元-20元-6元)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资标准21级352元。

(四)分配到执行省岗位技能考核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转业干部,按照第(三)条规定确定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超过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应降低技能工资等级,使其不超过原军队四项之和,并纳入技能工资标准。

(五)分配到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第(二)条规定办法,套入所在企业的工资标准。

(六)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时,其工资待遇仍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薪[1993]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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