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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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最新消息:4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从今年1月份起,梧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后,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均达1000元及以上。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类别分别设定。梧州市本级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5元调整为13.5元;岑溪市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36元调整为108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整为10.5元;苍梧县、藤县、蒙山县为四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830元调整为1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调整为9.5元。

据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三项特殊情况(包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通知已下发至全市各有关单位、企业,相关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人社部门将不定期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执行不到位行为。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出现偏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举报。

据悉,此次是我市继2013年2月调整后,再次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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