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假期加班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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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清明节加班费工资是有其相应的规定的。所谓加班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放弃了休息时间而做出了相应的工作量,理应获得更多报酬,本文将详细介绍清明节假期加班费的具体规定。

清明节是几月几号

清明节放假时间:4月4日—6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4月4日(周六)为休息日,4月5日(周日)清明节法定节假日,4月6日(星期一)调休,4月7日(星期二)上班。

清明节加班工资计算:

据悉,目前,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月,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是平常日工资的3倍,而休息日的工资是平常日工资的2倍,而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

按上述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合肥人法定假日每天的加班费最低为173.79元(1260元/月÷21.75×300%);休息日每天的加班费最低为115.86元(1260元/月÷21.75×200%)。

如果你在4月4日或4月6日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15.86元

如果你在4月5日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73.79元

如果3天都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15.86×2)+173.79=405.51(元)

也就是说清明节加班,你能拿到的加班费最低为405.51元。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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