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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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是上海市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文件,为了便于企业和劳动者了解这个重要的法规,作了以下的分析归纳:

工资及其构成

《办法》中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发放工资的基本规范

企业发放工资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要求,主要有两项:

一、企业发工资要有书面记载,就是常说的要有工资账单,而且要保存备案,保存时间为二年。

二、要有一份清单,并交给劳动者。

现在有不少企业没有工资账,也不发工资单。这种做法往往是为了逃避法律处罚留后路,属非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明确,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控告单位少发或不发工资,单位要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无法证明,企业就可能输掉官司。所以,发放工资符合操作规范不仅是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的做法。

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清单应与实际工资相符

工资清单应与实际工资相符,也是《办法》的一项重要规定。目前现实中会遇到工资清单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的情况,如清单少列工资。压低工资水平原因有三

第一,企业出于“计税工资”水平的考虑。“计税工资”,指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含实物)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等。也就是说,当企业给职工所发工资超出规定时,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计入纳税基数。很多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留一手”。

第二,为减少意外赔付作铺垫。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赔付的依据都是以月工资水平为基础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压低工资水平,一旦发生意外赔付发生,企业就有了少赔付的依据。

第三,达到少支付加班费的目的。根据《劳动法》第44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以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根据情况以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在合同中有意压低工资,可能在计算加班费时,不按加班职工的实际收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而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准,从而达到减少支付加班费的目的。

劳动者有何对策呢?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向所在单位索要工资单并很好保存;如果是通过信用卡发放工资,最好每年定期到银行打印收入账单。另外,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在与单位为工资发生争议,而个人难以拿出个人工资数量的证据时,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备查的账单,如果单位拒绝提供,或作伪证,则劳动者提出的工资数量会被法律承认。

工资支付日期应固定

对于工资的支付日期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中国目前执行的是月薪制,即每月至少应当支付一次工资,而且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应当固定。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混乱,这种现象在一些私营企业和不太正规的企业中比较多,比如说原来约定的发薪日期是2日,到了下月就变成了5日……这种做法是一种侵权行为。

国家和上海对年薪工资没有太具体的规定。由于年薪制度以一年结算,所以允许按合同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但是,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工作,每个月支付的工资就不能少于全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工资不能随意缓发,无故拖欠工资要加付相当于工薪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按时发放可能会构成无故拖欠。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也并不是说所胡延迟支付的行为都会构成无故拖欠,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即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也就是说,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限度内延期支付员工的工资,而确定企业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有无正当理由或是否故意不按时支付。拖欠工资现象目前主要存在于私有企业和中小型公司中。私有企业往往按公司的效益来由老板决定发放工资的时间,而一些中小公司则借口投资人不给钱、效益不好来拖欠职工工资。这些情况如果不以上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也是可能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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