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公积金待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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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好成都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条例制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议通过,现就成都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单位录用、聘用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按《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其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其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单位录用、聘用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1.11月1日前,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出现了中断缴存的军转干部,在申请贷款时,补缴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并恢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2.11月1日后,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贷款时,其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时间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可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3.在11月1日后,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将原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过断缴的军转干部,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缴满6个月后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关于申请资料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除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外,应提供本人转业证原件、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三、其他事项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公积金贷款其他事项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上述事项从1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成公积金 ﹝2014﹞ 21号

【执行时间】:11月1日

【有效期限】:5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印发<四川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转发〔2002〕9号)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32号)文件精神,现就成都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签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由职业者委托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后,开设住房公积金定额扣划专户,按协议约定按月缴存,其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新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规定提取使用。

五、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六、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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