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12月31日。
养老保险:个人8%,单位20%
医疗保险:个人2%,单位10%
失业保险:个人1%,单位1%
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0.8%
(1)度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单位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2)度天津社保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