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养老保险并轨实施办法公布

思而思学 2023-11-02 01:14:10

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办法实施起始日期为10月1日。

改革涉及以下单位: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人员范围为: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改革后,将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10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前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并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基本退休费、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费及其他待遇,按照“谁拖欠、谁清欠”原则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此外,结合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省将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有几点问题需要注意: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此外,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不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企业人员,都理应获得体面的晚年。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过分庞杂是一个无需讳言的事实,其所带来的新的养老压力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

自从今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各省份都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媒体报道,10月份多地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至少13个省份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

从披露的情况看,各省份的实施办法原则上与国务院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保持了高度一致,即从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与国办的方案相比,各省份的方案只是在操作上进行了细化,而具体到各省份方案的横向比较,也是大同小异,差别只在于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有所不同,如黑龙江、天津、湖南等省市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可以认为,所有的方案,传递了两方面确定不疑的信息。一方面,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养老金并轨之后“养老待遇会不会下降”的担忧,方案的回答是“不会”。另一方面,针对公众关于破除双轨制及养老金公平的诉求,方案透露了一个明确的趋势,即虽然立即趋同不太可能,但随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必将逐步拉近。

显然,这就是一个对各方期望都有所呼应的方案。惟其如此,也注定其很难讨到所有的掌声。其实这正是改革步入深水区的生动见证。很多改革关系重大非改不可,但由于牵涉深广,可能必须在事实上做出一定的妥协才能获得推进的动力。

在一些掣肘重重的领域,改革动起来,比什么都重要,各省份陆续出台养老金并轨方案值得肯定。而且在公开的层面,不论哪个地方的方案,都没有回避对养老公平的追求,这一点也尤其令人鼓舞。

如果承认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在于确保制度的公平性,那么在公开层面的宣示之后,显然还需要拿出尽快促进公平的措施。当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涨幅差不多在10%左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维持现有待遇,但“并轨”之后,能否适当降低涨幅?两者的增幅一大一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差”将逐步缩小,而且这个结果可以清晰预见,相信将比任何宣示有力得多。

“并轨”之后,养老压力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按照此前人社部提供的数据,目前企业单位是三个多人缴费,一个人领取养老金,养老压力已经不堪重负。而中国在职公务员数量约为700多万,126万个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000多万。按照新规,单位要缴纳20%基本养老保险和8%的职业年金,这是一笔新增的庞大支出,如何化解让人头疼。面对这一问题,尽管有关专家开出了“建立储备基金”、“通过全国调剂”等药方,但在当前各地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似乎还很难乐观。

不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企业人员,都理应获得体面的晚年。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过分庞杂是一个无需讳言的事实,其所带来的新的养老压力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在如何解决养老资金的问题上,政府自身的改革仍然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政府自身的改革达到精简机构、缩减财政支出的目的,才能从根本上缓解越来越沉重的养老压力。

从这个角度,不妨认为现在的“并轨”只是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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