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卓公积金最新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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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⑴、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⑵、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⑶、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6、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单位不缴公积金将面临1万-5万不等罚款;个人骗取公积金贷款,不光要全额进行追回,还将按照骗款比例进行罚款。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以1万到5万不等的罚款。具体处罚标准是:(一)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设立时间在六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单位不肯为你出公积金提取证明,直接责任人也将被罚款。这一办法第十条规定: 单位出现四种情况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种违规行为是指:(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为了打击骗取公积金行为,这一办法规定不仅要全额追回,还将按比例进行罚款。具体而言,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协助个人骗取公积金贷款,也将一并处罚。这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不缴公积金,职工如何维权?这一办法第十八条给出了指南: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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