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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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不难看出,女职工流产或生育后享受产假,是其法定的假期;另外,其他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没有将合法生育作为享受产假与否的判断标准。只要存在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及初生婴儿的健康生长。

既然产假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法定权利,那么准确地说,女职工只要提交必备、真实、合法的资料给单位,告知单位何时休产假即可,根本不存在单位批准与否的问题。假设需要单位批准女职工才能享受产假,那么单位不批准的意味着女职工无权享受产假,期间不上班的将构成旷工,此举显然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亦站不住脚。产假不同于其他假期,其他假期何时享受极可能需要考虑劳资双方的具体情况,产假是女职工生育后的假期(亦可在产前15天开始享受),只能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推后享受,更无需考虑单位的具体情况。单位对产假的批准,表述为是对女职工告知享受产假一事的确认与反馈更为恰当。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样不难看出,产假待遇(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用)也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与其是否合法生育无关。

但我们不要忘记国内历年来的实际做法——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才能享受劳动社保部门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报销费用,违法违规生育的一概不得享受。相信这是全国各地统一的做法!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虽然法律上的含义不绝对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其含义是一样的,都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待遇,而且两者只能选其一,不能重复获得(当然,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原则上单位需补足)。假设,女职工违法违规生育,在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单位却需要支付其产假工资,那么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目的何在,意义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很明显地告诉我们,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目的就是让单位合法地转化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保部门负责;单位没有缴纳的,由单位负责。既然违法违规生育女职工无权享受社保待遇,那么,也应无权向单位主张违法违规生育的产假工资。

其实,历年来的实际做法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1965]中劳薪便字381号)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也许是这份文件年份已久,被法官们忘记了,所以多年来极少判决书引用此文件。

建议,用人单位应事先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明确:违法违规生育的,三期期间的休假一律按无薪事假处理。在具体个案管理中,应在相关书面通知单、审批单上注明按无薪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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