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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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苏州市将从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40元,由原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

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

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特别提醒一下,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扬州市区、镇江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 、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铜山区、新沂市、铜山区、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宿迁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根据11月省人社厅官方网站公布数据整理,仅供参考,目前部分市区还在调整中,具体情况应以当地政府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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