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退休金计算方法

思而思学 2023-11-14 22:07:58

郑州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什么?郑州养老保险金怎么计算?小编为你详细解析。

根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具体的郑州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a=Vn-1×t1

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000计算。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各指数相加,除以实际参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t1=[(n1×1.0000)+(W1/V1+W2/V2+……+Wn-1/Vn-1)]/M1

n1—视同缴费年限。

M1为n1+M,当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时,n1为零;当n1不是整年时,n1的值为n1的整年数加1;

M——M的数值等同于W1/V1+W2/V2+……+Wn-1/Vn-1各比值项数之和,其中,W1与V1、W2与V2……Wn-1与Vn-1应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W2……Wn-1——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时的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申报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之后的数值);

V1、V2……Vn-1——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见《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1)。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V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在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b=Vn-1×t2

t2——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t2=(W1/V1+W2/V2+……+Wn-1/Vn-1)/M

最近,郑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2010年开始实施的相关办法做出调整。其中特别提到,个人连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每多缴1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下面看看都有哪些变化吧:

其中提到个人连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每多缴1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如果多缴5年,到时候每年就能多领取120元的基础养老金。

最高缴费额从1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缴费档次由10个增至16个,新增的6个分别是:每年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

对于高龄老人的补助,此次《意见》则划分为四个档次,除了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的补贴标准维持每月20元外,其他档次的补贴均比以前大幅提高。

其中,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月享受100元补贴;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月享受200元补贴;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享受300元补贴。

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方面,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年缴100元补60元,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700元补90元,年缴800元、900元、1000元补100元,年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年缴2500元、3000元补200元,年缴4000元补230元,年缴5000元补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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