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幅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抚恤金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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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夕,河北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河北省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90元、5790元;居住在城镇、农村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830元提高至20320元、每人每年11160元提高至14510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95元提高到895元、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850元、每人每月645元提高到8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80元、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6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8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2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河北省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840元,60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960元。

从中国民政部获悉,10月1日起,中央财政将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表示,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人民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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