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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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金某2011年12月取得扣除“三费一金”后的工资收入70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60000元,如何计算其本月应纳税额?

金某因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直接按年终奖金60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5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

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

例2:韩某2011年12月取得扣除“三费一金”后的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如何计算其本月应纳税额?

韩某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为了广大教职员工能简单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制作了下表,本表适用于大多数教职员工。(少数当月扣除“三费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的教职员工,实际应纳税额会略小于按下表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

问:半年奖、季度奖是否能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半年奖、季度奖不能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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