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元旦前违法生育须缴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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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违法出生的二孩是否要继续征缴社会抚养费,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指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日举行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等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对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否进行改革,杨文庄表示,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杨文庄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杨文庄强调,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杨文庄介绍,我们国家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有9000万左右,60%是在35岁以上,50%是在40岁以上,政策实施以后,高龄孕产妇家庭明显增多,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大,妇幼健康和优生优育的服务任务更加艰巨。

在保障母婴健康方面,针对各地妇幼保健资源分布不均衡、优质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委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一是要增加妇幼保健能力的供给,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是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的服务机构,因为我们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确实是人满为患、一床难求,而我们一二级有资源利用不充分的问题。

三是要加强孕产妇的咨询指导,在基层要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资源,加强对孕产妇的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的自我保健能力。

四是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的畅通。总之,我们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杨文庄表示,应当说,我们国家对妇幼事业是非常重视的,近些年来卫生计生部门针对孕前、孕期新生儿等不同阶段,启动实施了一系列服务项目,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地中海贫血项目的一些防控。每年我们国家有1000多万个家庭享受了免费出生缺陷的防治服务。

杨文庄介绍,经过国家努力,从2010年到,国家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是十万分之三十,到了已经下降到了十万分之二十一点七。

婴儿死亡率2010年是千分之十三点一,已经降到的千分之八点九。这些指标都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总体上处于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

全面两孩政策本月已经全面实施,但是对这一政策很多人仍有些疑问,国务院新闻办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情况,对于大家关心的如何申请生育二孩、超生要不要罚款、计生政策和户口挂不挂钩等热点问题,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给出了明确回应。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政策外的超生行为仍要依法依规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仍要支持,但要加强监管,坚持收支两条线。对于1月1日前已经处理完成的违法二孩生育,已经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不再退回。

在全面两孩实施前超生的,还没处理或没处理完成的,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处理,全面两孩实施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新生育政策的衔接和改变由各省自行确定。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除了对政策外多孩生育我国将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称,国家明确禁止把政策外生育和落户挂钩,发现问题将及时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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