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思而思学 2023-11-05 00:14:24

小编为大家带来天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出席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孔长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作为本市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三月,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全面实施!这是天津养老保险今年最大的一个变化,将补齐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后一块拼图。

据介绍:目前本市有45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及25万退休职工,还有一定数量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总计将有超过70万人受到这次改革影响。

去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告别“免缴费”时代,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缴费和发放方式都基本一致,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去年10月12日,天津政务网全文公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明确规定:《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完成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完成分类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8%。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在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新人新政策,中人中政策,老人老政策,还要注意一个时间节点:9月30日。

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于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按规定比例发放。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9月30日及以前已经按有关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由原渠道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意见》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

根据《意见》,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8%的比例缴费,工作人员个人按4%的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

据媒体报道,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将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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