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迎来第12次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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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今年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这就意味着,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现“11连涨”的情况下,今年将迎来第12次上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要精心组织,加强测算,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以确保各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此外,自治区将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渐进式延迟退休、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等国家层面改革措施衔接落实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同时按照“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要再提高5元。深入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规范管理和服务,适当提高人均筹资水平和支付比例,加强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力度,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困难人员倾斜,确保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此外,内蒙古将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广应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智能监控系统,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实现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积极推进跨省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程。同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为扩面重点,将更多的低收入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人群全覆盖。力争到底,实现全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655万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1012万人,失业保险参保24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30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304万人。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废止。该办法明确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按照办法规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同时为了保持缴费基数平稳过渡,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执行统一缴费比例。即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并统一个人账户,即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按照办法,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即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同时明确,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该办法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两个月养老金作为周转金外,全部上划自治区级国库。

各盟市、旗县(市、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对各级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预算执行情况应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年终对各盟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基本养老保险预算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养老保险精算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建立基金精算机制和财务预警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支参数(人口结构、缴费率、替代率、基金收益率等)的研究,健全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分担机制,扩大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保持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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