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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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职工来说,在工作的时候缴纳的生育保险是非常有用的,等到女员工生了小孩以后就会体现出来。接下来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据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享有的法定假期。享有产假是所有生育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需要的能力;减少早产、异常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已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示关注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适当的生活标准维持无所匮乏的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保局支付(具体由公司还是个人负责领取看当政策,一般都是支付给公司),未购买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公司支付工资

其中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原则上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不过如果你单位在你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还愿意为你支付产假工资,也是可以的,如果员工产假期间单位发放了全薪,那么这部分钱应该入单位账户,如果单位未发放全薪或者发放了部分工资,则用来补足员工的工资。同时,如果生育津贴不足以发放员工全薪时,单位要负责补足员工的全薪(有的单位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保险,则不足以支付员工全薪)。

产假期间工资: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60% / 30 产假天数 = 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 = 3500 / 30 产假天数 = 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3 / 30 产假天数 = 29898 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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