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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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怎么调?上调的细则是什么?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下,欢迎查看!

本次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福建省政府昨日发布《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本次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根据《通知》,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在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补齐至2023元后,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通知》明确,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据了解,本次我省各地调整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按照《通知》,本次调整的月增加标准是由4部分构成: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表格);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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