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证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办理居住证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2年3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公安分局对受理的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市公安局对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抽检,报自治区公安厅制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民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经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引进的各类人才,申领居住证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六、申请材料
居住证申领分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两种方式。
1.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或有条件现场采集申领人人像信息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五)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被指派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七、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至受理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30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取费用。
(二)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
(二)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12]105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市本级咨询电话:0773-8991090投诉电话:0773-899702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
十二、办理地点
各城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派出所
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
(一)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居住地址变更。持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交住所变更证明材料(居住地址因跨市、县发生变动的,需按首次申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当场受理),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核实后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登陆信息系统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变更为现居住地址,其居住证未损坏的无需更换。办理居住地址变更不收费。
2、主项信息变更。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持证人相片的,持证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上述受理、审核、制证、分发和发放的程序办理。
3、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持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核对相关材料后直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的变更、更正。
居住地址和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理。
(二)居住证签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区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和连续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年度签注当场办结。
(三)注销居住证。
1、居住证遗失或者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补领、换领的程序办理新证,收回旧证销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1)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2)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3)骗领居住证的;
(4)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补领、换领居住证。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办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按照受理居住证流程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