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浙江省居住证怎么办理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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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7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新《浙江省居住证》。为做好新《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工作,绍兴市公安局已下发了《关于调整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绍公网传[2016]656号),即日起,各基层办证窗口应开始受理新《浙江省居住证》办证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及申领条件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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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月1日以前申领的居住证件有效性问题

根据省流口办通知要求,为做好新老证件的衔接工作,各地应当告知广大流动人口,在2017年7月1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包括原《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证件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持证人可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窗口,进行重新登记、申领,尚在有效期内的证件,符合新《条例》规定的条件的,持证人可以免费换领新《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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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的一般条件

新《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新《浙江省居住证》。

(一)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新《浙江省居住证》前在我市已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180日以上,其中登记中断30日内(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日)视为连续居住。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

2.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执照六个月及以上;

3.与居住地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已满六个月及以上;

4.与居住地被承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合同期已满六个月及以上;

5.符合其他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2.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工单位集体宿舍;

3.居住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屋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六个月及以上,其中,各类车棚、车库、违章建筑,以及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的住所。

4.符合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四)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把握三个条件:一是申报了居住登记且在半年以上的;二是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三是符合居住或就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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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的特殊性规定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新《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以上一般条件限制。对一些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可以不受新《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限制,适当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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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的其他情形

流动人口申领人若存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申领条件情形的,暂缓申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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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件受理及审核、审批流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调整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绍公网传[2016]656号)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专管员)接到流动人口提供的相关申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查看相关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在申领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并告知申领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新《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见附件),由社区民警、所领导进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向申领人出具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申领人(或其监护人)发放新《浙江省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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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和审核的法律责任

按照新《条例》规定,流动人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申领人提供伪造或虚假申请资料的,经查实,不予受理办证申请;已申领并发放居住证件的,注销并终止其证件功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受理、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违反新《条例》规定,不依法为流动人口办理新《浙江省居住证》的,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违法违规披露、提供和使用在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领人对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市)公安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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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件发放问题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IC卡式居住证工作方案》(浙流口办【2016】26号)要求,证件制作完成后,按受理窗口分包,由省公安厅居住证制作中心邮递至各县市区,再由各地派送至受理窗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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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该《征求意见稿》为临时性通知,如遇党委政府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有新要求的,将作及时修改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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