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淮南市印发了《淮南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淮南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欢迎浏览!
淮南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 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7〕4号)和《淮南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2号),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支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7年,进一步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所有县(区),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30%(其中失能失智老年人覆盖面不低于60%)。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25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原则上每百户不低于16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
(三)全市养老机构入住率不低于60%,其中失能老年人入住率不低于20%;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0%以上,150张以上床位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70%以上。
(四)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覆盖率达到20%。
三、实施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市辖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其失能失智程度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为其提供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文件规定执行;养老服务补贴按照《淮南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淮民〔2016〕127号)文件规定执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为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 160 元,其他老人每人每月 80 元。
(二)社区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县(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纳入养老机构管理的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2、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且纳入当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并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市、县(区)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淮南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2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申请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2、补助方式及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其中床位在1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在300张以上(含300张)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根据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资质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别上浮50%、100%和200%,上浮后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用于养老机构基本建设贷款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享受财政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医养结合补助: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取得卫计委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给予一定补助。
(四)继续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继续推进全市公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积极购买综合责任险,努力实现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对与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购买综合责任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级给予每张床位20元的补贴。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2、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3、社会捐助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筹措
1、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养老机构所属区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3、贷款贴息补助按照省贴息政策执行。
4、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扣除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市与区财政按照 5:5 比例分担。县级可参照此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县级财政自行承担。
5、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市、县(区)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三)资金管理
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强化低收入老年人相关补贴、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各地老年人口数、财力状况、购买服务、医养结合、改革改制、PPP等模式参与、工作绩效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因素拨付各地。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下达任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市、县(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县(区)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区按照此实施办法执行,凤台县、寿县可参照此办法,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六、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