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全文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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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本市农村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为您带来《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本市农村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住房救助水平应当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 农村住房救助遵循“农民自建、政府支持、科学规划、防灾减灾、经济实用、节约土地、抗震节能”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危房。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农村住房救助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翻建维修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与市民政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农村住房救助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救助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农村住房救助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救助对象房屋翻建维修工程的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工程技术指导工作、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指导工程验收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住房救助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农村住房救助的管理和审核工作。具体为:协助农户与施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队伍管理和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等。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救助的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农村住房救助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五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住房状况符合《北京市农村优抚社救对象危房翻建和维修技术导则》中危旧房认定条件的下列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住房救助:

(一)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 农村住房救助方式为危房翻建和旧房维修(农村优抚对象住房救助方式为危房翻建)。根据农村居民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申请人的意愿,合理确定住房救助方式。

第七条 农村住房救助补助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各项资金统筹力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八条 农村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标准根据建筑材料的价格、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翻建维修房屋以每户3间、按平米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优抚对象翻建房屋按每间18平米、每平米1000元给予补助,每户补助5.4万元;其他住房救助对象翻建房屋按每间15平米、每平米1000元给予补助,每户补助4.5万元,维修房屋每平米补助300元,每户补助1.35万元。

农村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标准将随着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测算后确定。

第九条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年9月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区下一年需翻建维修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摸底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下一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危旧房翻建维修计划,并编制财政预算。

第十条 申请住房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住房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户籍、居民身份证、住房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优抚家庭提交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社会救助对象提交《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以下统称“申请材料”)。申请家庭须在每年1月提出申请,否则,不纳入本年度的保障范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评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住房救助审批表》(见附件2),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进行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复核,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给予住房救助待遇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区县民政部门通过街道(乡镇)社保所,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结果并陈述理由(告知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区县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市农村优抚社救对象危房翻建和维修技术导则》规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核实,确定住房救助对象,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分批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工作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任务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委应聘请监理公司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由乡镇政府聘请监理公司,监理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层层签订危旧房翻建维修责任书,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区县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月7日前将危旧房翻建维修进展情况分别上报市民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至当年建房任务全部完成。

第十九条 区县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委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建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建房前后有照片对照、每户有档案;房屋建成后,应会同相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验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翻建维修项目验收表》(见附件4),确保翻建维修后的住房符合《北京市农村优抚社救对象危房翻建和维修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农村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困难群众家庭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它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住房救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住房救助待遇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取消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救助金。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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