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兴隆台区步行街噪声污染问题。兴隆台区步行街上许多商户和地摊设立了高音喇叭,步行街上还时常举行商业活动使用高音喇叭,噪声污染非常严重。(我是步行街临街住宅的住户。)
二、以往投诉经历。多年来我一直在投诉步行街噪声污染问题,曾向市长热线、市公安局、创新派出所、兴隆派出所投诉过,但问题一直未获有效解决,原因据派出所民警说是:公安局没有检测噪音的设备。
三、法律根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上述噪声污染的管理权归属公安机关。
2、《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未将前述管理权转移。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上述噪声污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总则中对屡犯也规定了从重处罚。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4条规定,步行街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5。1条规定2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诉求。要求盘锦市公安机关执行上诉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1、取缔步行街所有商户和地摊的高音喇叭(而不是劝其关闭喇叭),对拒不执行的商户进行处罚,对屡犯者从重处罚。
2、对公安机关批准的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批依据、噪声控制标准等。
3、在全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执行前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