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1.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1)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规定:
①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②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③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④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⑤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2)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规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学,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3)2016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规定:
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政策措施,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支持,落实好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和创业。要完善政策操作办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政策审批、办理流程和政策凭证,推行一站式办理、网上办理等服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享受政策提供便利。要通过多种方式督导、检查、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及时兑现。
(4)2015年,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中要求:
①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地各高校要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从2016年起所有高校都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开设创业指导及实训类课程。对已经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培训。要广泛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高校要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②落实完善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推动相关部门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制订本地本校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为创新创业学生清障搭台。
③加大创新创业场地建设和资金投入。各地各高校要建设和利用好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高校实验室、实验设备等各类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高校要通过合作、转让、许可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要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扶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
④不断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各地各高校要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要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为准备创业的学生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为正在创业的学生提供孵化基地、资金支持等服务。高校要建立校园创新创业导师微信群、QQ群等,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实现高校学生创业时时有指导、处处有服务。要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为高校学生提供项目对接、产权交易、培训实训、政策宣传等服务。
2.辽宁省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1)《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中规定: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和运作机制,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申请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为创业大学生的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等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中要求:
①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给予3000元/年至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上限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
③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④建立创业保障机制。建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对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⑤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3.“大学生创业工程”和“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对大学生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1)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各市政府也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高校毕业生可向各级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教育厅建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系统平台、提供指导和服务。高校毕业生有创业项目可申请进入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各级创业基地进行项目孵化,并享受其提供的相关政策和服务。
(3)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不足的,还可以到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各市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以享受财政贷款贴息。
(4)省内高校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能力,建立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在校园创业的大学生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