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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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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2016年11月1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根据文件精神,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制定了《秦皇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草稿,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又进行了统一规范。 将《细则》和标准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二次征求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再次修改完善,经2018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能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财政、城管、交通、房管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定价类别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社会资本投资、住宅小区配建三类,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1.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⑴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站、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⑵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⑸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除外)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3.住宅小区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确定。

(三)市、县、区物价部门分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工作。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定价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五)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2.具有依法设置、合适的停车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引导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1.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殡葬车等特种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5.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医疗机构以外政府定价管理的按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其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各县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长,由所在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6.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7.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本人代步用残疾人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8.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七) 监督管理

1.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提高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

(2)未按规定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

(3)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有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

2.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辖区内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停车服务设施以及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

3.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4.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违反规定随意圈地收费的,由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关于收费标准的说明

《通知》印发前,全市收费标准不一,这次结合《秦皇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布实施,经多方征求意见,对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规范。标准为:

秦皇岛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类 别

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免费时间24小时最高收费金额

普通停车场

计时

小型车2小时内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大型车2小时内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半小时小型车20元,大型车30元

计次

小型车3元/次 ,大型车5元/次

旅游景区停车场(含沿海线停车场)

计时

旺季小型车10元/小时,大型车20元/小时半小时小型车40元,大型车60元
淡季小型车5元/小时,大型车10元/小时半小时小型车20元 ,大型车30元

计次

旺季小型车20元/次,大型车30元/次

淡季小型车10元/次, 大型车20元/次

医疗机构内设或配套停车场

计时

小型车2小时内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大型车2小时内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1小时小型车30元,大型车40元

计次

小型车3元/次,大型车5元/次

火车站停车场

计时

小型车2小时内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 大型车2小时内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半小时小型车40元 ,大型车60元

计次

小型车3元/次 ,大型车5元/次

说明: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医疗机构停车场免费停放1小时,其他停车场免费停放半小时。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2.计费时段按1小时计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以此类推。3.凡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以12小时为限,白天和夜间执行同一标准。4.停放服务收费可以分别采取计时、计次的计费方式,凡不具备自动化计时收费管理系统、不能显示停放时间和收费金额的停车场,一律执行计次方式。同一停车场不能同时采用计时和计次两种计费方式,计费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6、每年从“五·一”假期开始至“十·一”假期结束为旺季收费时间,其他时间为旅游淡季。7、立体停车等特殊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另行规定。8、停车场在非营业时间或无人值守期间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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