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起草了《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该办法的社会参与度,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20年6月7日之前,将反馈意见发送luqiaozhongxin@163.com邮箱,联系电话:0459--6369841。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向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经营者明确其所应当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如未发生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标准调整等情况,只要前置要件合规,则长期有效;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调整的需要重新申报。
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一)日间时段收费,夜间时段免费: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此类收费。
(二)全天计时收费: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停车场实行此类收费。
(三)日间时段计时收费、夜间计次收费:公立医院、高等院校、桥下空间及其他政府投资建设改造(设立)的等停车场实行此类收费。
(四)按台次收费:旅游景区停车场实行此类收费。
(五)全天按日收费: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车辆专用停车场实行此类收费。
日间时段为8时至20时,夜间时段为20时至次日8时。
道路、立交桥下、飞机场、其他政府投资建设改造(设立)的停车设施收费基础时段均为1小时,医院、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的停车设施收费基础时段均为2小时。上述各类停车设施延长时段均为1小时,每个延长时段内,停车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不计费,超过15分钟后按一个延长时段计费。跨多个时段的,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道路、立交桥下、交通类停车服务设施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免费,其他停车服务设施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免费时段均包含在基础时段内。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小型车辆制定,中型、大型车辆分别按小型车辆的1.5倍、2倍确定。
前款中的小型车辆包括《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三轮(三轮汽车)、低速(低速货车)载货汽车;中型车辆具体指《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规定的中型载客汽车、中型载货汽车;大型车辆具体指《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规定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
对不同区域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供需状况差异,综合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
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停车泊位,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
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工程抢险车、环卫清扫车、市政服务车等;
(二)为乘客提供便利,在火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规定位置等候旅客的出租车和接送旅客即停即走的机动车辆;
(三)对持有残疾人证且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政府投资建设改造停车设施停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