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我局对中发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运行成本进行了初审,按照相关规定审核了财务账簿,提供的财管资料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4〕 号99号)、枣庄市物价局、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价费发〔2017〕149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停车收费相关问题的批复》(滕政字〔2016〕47 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滕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停车收费分为两个时段:白天为7时至20时(含20时),夜间为20时至次日7时(含7时)。收费标准车型为2吨以下货车(含客货车)、20座及以下客车(含面包车、轿车、吉普车),2吨以上货车、20座以上客车停车服务收费加倍收取。
(二)公共停车场:白天停放1小时(含1小时)内收费2元,超过1小时的,每超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夜间按次收取,每次5元。
(三)道路停车泊位:白天停放1小时(含1小时)内收费2元,超过1小时的,每超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夜间按次收取,每次5元。
车辆进入停车泊位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15分钟后开始计费,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四)跨时段停放机动车:
不足1小时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跨时段停车超过1小时的,实行跨时段累计收费。
二、免收范围
下列车辆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一)医院实施救助的车辆;
(二)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消防、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
(三)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及执行公务的军用、警用、消防车和执法等车辆。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持有效证件);
(五)其它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