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征求意见公告,其中公布了市区路边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心城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根据《征求意见稿》收费标准表,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分室内和露天、地面和地下,统一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免费。
二轮摩托车收费2元。
小型车2小时以内(含)收费2元/辆次;2-4小时内(含)每小时加收1元/辆次;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18元/辆次。
2公共交通配套停车服务根据《征求意见稿》收费标准表,公共交通配套停车服务,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免费。
二轮摩托车收费2元。
小型车室内2小时以内(含)收费5元/辆次;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辆次;小型车露天2小时以内(含)收费3元/辆次;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18元/辆次。
3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根据《征求意见稿》收费标准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划出二类区域、两个时段区别收费。一类区域为繁华商业路段;二类区域为商业性办公、居民住宅路段。高峰时段为8:00-22:00;非高峰时段为22:00-第二天8:00。
一类区域高峰时段实行按时段累进计费,第1时段以1小时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第2时段起按30分钟计(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停放时间超第二天8:00的,按区域计费方式和标准重新累加计费。小型车一类区域高峰时段1小时以内(含)收费6元/辆次,1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3元/辆次,一类区域非高峰时段、二类区域收费5元/辆次,当天当次高峰时段累计最高60元/辆次。
月卡为收费240元/辆月,以车主自愿为原则购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月卡可在中心城区任何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车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