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计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⒈实行按天计费的,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两个时段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⒉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的,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或电子记录,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书面凭证或电子记录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等经营方的原因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