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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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商品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1.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年底。参照《陕西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替换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对购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及无车家庭购置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可给予适当支持。

2.鼓励汽车淘汰更新升级。进一步落实《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31号),参照《陕西省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暂行办法》,鼓励淘汰更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对自愿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家用高排放老旧车辆和公共服务领域老旧车辆,可给予适当支持。

3.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从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年底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加快流通。推广建设二手车交易登记监管信息系统,推动二手车交易规范发展。

4.鼓励农村车辆消费升级。鼓励各县市区研究汽车下乡支持政策,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并购买3.5吨以下货车或者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可商供货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5.放宽汽车限行规定。在实施国六排放情况下,逐步减少城市车辆限行次数。支持各县市区(园区)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符合相关技术特征的皮卡车型,适当放宽或全面取消进城限制。

6.支持汽车企业提高产销率。鼓励汽车销售龙头企业发展线下线上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将汽车产品纳入电子卖场,扩大销售。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各种促销活动在省外销售汽车产品,并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园区)结合老旧汽车淘汰报废更新,研究制定汽车消费促进政策。

7.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汽车金融消费信贷产品,适应多样化汽车消费需求;优化产品定价、简化抵押贷款等业务办理流程,方便汽车消费;规范汽车金融服务费收取,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加授信额度,加快放款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汽车流通企业健康发展。

8.优化汽车流通网点。建设相对集中的新车、二手车交易市场,优化专卖店等汽车流通布局。

9.加大汽车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便利加油站建设。将新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充电站。支持建成小区停车位改造扩容,新建小区依据规定比例配置停车位。

10.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加大汽车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部门配合协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属地化监管服务责任和供应商、经销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汽车销售及其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支持家电消费

11.支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消费者更新淘汰能耗高、安全性差的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等家电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对购买本市区域内生产的1级能效标识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消费者,可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助;对购买本市区域外生产的1级能效标识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消费者,可按销售价格的5%给予补助。在公共机构年度预算执行中,鼓励优先采购绿色智能家电。

12.支持电子消费品消费。促进智能手机、个人计算机更新换代。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对购买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的消费者,可给予适当补贴。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园区)给予一定奖励。

三、扩大网络消费

13.对2020年首次在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特产馆并于当年实现50万元以上农产品网络销售额的企业,申请省级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

14.在知名网络平台设立陕菜品牌示范店推广专区,引导品质消费、特色消费,助力餐饮企业恢复发展。

四、激活新兴消费

15.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各县市区(园区)依托步行街建设,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对于各县市区(园区)纳入省级试点范围的步行街,申请省级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6.提升文旅体育健康消费。升级并发放咸阳文化、旅游和体育惠民卡(券)。鼓励各县市区(园区)推出文化、旅游和体育惠民电子卡,促进文化演出、旅游景区和健身休闲消费。推动景区有条件免费向体育赛事活动开放。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创新开展健康消费促进活动,推动健康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更好满足居民健康生活消费需求。

五、增强消费信心

17.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开展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各类消费促进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园区)给予一定奖励。

18.疫情期间,城市管理坚持柔性执法,在不影响人行通道、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城区临街店铺出店经营,允许大型商场适度占道促销,允许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允许流动商贩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占道经营。

19.及时落实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相关补助政策,从2020年3月至6月,在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补助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以现行联动机制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助标准1倍,为每人每月60元。

20.巩固深化守护消费专项行动,聚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同格式条款、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等重点领域,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全面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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