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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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在本省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到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在本省购买并初次登记的消费者。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垫付后申请的办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仅需支付补贴后的购车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省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6月25日期间(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落籍等事项,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第六条 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省内销售机构销售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25%给予补贴。省内各级财政补贴总和原则上不超过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后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差价部分,且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核减地方补助金额。

第八条 2019年6月26日及以后购买或落籍的新能源汽车(不含新能源公交车及燃料电池汽车)不再给予省级购置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待国家出台补贴政策有关文件后,另行通知。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结束后,按照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省级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申报通知,由各市(州)、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后,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重点抽查和网站公示后,形成核查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厅出具的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省内中省直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证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省工信厅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与国家“推荐车型目录”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和推广专项核查结果负监督检查责任。

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地方各级推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专项核查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会同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推广应用工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2019?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50号)同时废止。以后年度补助政策根据国家补贴政策调整情况而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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