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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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现对2018-2019年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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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助对象

2018-2019年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二)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助标准见附件1。各类车型2019年市级补贴标准按2018年标准退坡20%。国家有关部委对补贴政策有重大调整或省政府有明确要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另行公布。

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自行研究确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操作流程等,补助政策要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导向,对闲置的车辆不予补助。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2018年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

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一)购车补助资金

市财政承担列入年度计划的环卫车和公交车的财政补助;社会其他组织和私人购置的车辆,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所在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所在县(市)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二)补贴资金申报

1.社会其他组织购买和使用4S店(含符合规定的销售机构)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2.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上报材料和产品一致性进行初审,确认准确后联合向市新能源推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以文件形式)。

3.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4、5);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本地各县(市)户籍的向户口所在县(市)申请〕;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三)资金拨付程序

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列入年度计划的环卫车和公交车的财政补助:属各区的,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购置单位;属各县(市)的,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其统筹拨付。

对社会其他组织和私人购置的车辆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购置单位和4S店;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三、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所有者,必须向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控平台提供有关数据,否则不予享受地方财政补助。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县(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要做好备案核查工作,对未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购买者,其配套补贴由所在地部门按照本地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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