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出炉了。补助标准为,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本市补助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厂商根据在本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数量退坡,具体如下:
按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与新能源汽车购买数量相匹配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新能源车的补助范围为,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上牌和使用,纳入工信部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
按要求,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将数据上传至宁波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服务管理平台。
需要提醒的是,个人消费者至多享受1辆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本市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宁波销售新能源车辆时,应将销售价格和可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金额向消费者公示,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资格。
按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资金,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财政补助。